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我市有關政策,現將2012年度(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按規定進行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工作。
二、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根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變化情況,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據核定結果進行本年度的繳存基數調整。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
2012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2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自由職業人員繳存基數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638.15元)確定;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8190.75元)確定。
(二)繳存比例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在規定范圍內隨繳存基數同時調整。同一單位只能執行同一種繳存比例,并且單位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超過12%。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20%。
自由職業人員繳存比例仍按單位和個人各5%或單位和個人各12%執行,單位和個人部分均由自由職業人員承擔。
(三)月繳存額計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單位和職工各自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13651.25元)和20%的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即2012年度分別為2730元;下限分別按照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和5%的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即2012年度分別為七區54元、五市46元。
單位和職工各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
三、調整時間
住房公積金2012年匯繳年度所屬期間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各單位應在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申報工作,自本單位繳交2012年7月份住房公積金時開始啟用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其中通過網上平臺進行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申報的,需完成2012年6月份當月單位匯繳業務后,方可辦理。
四、申報方式
單位可采用下列任一方式進行申報。
(一)柜面申報:單位經辦人到歸集柜臺打印《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后辦理調整申報手續。
(二)報盤申報:單位經辦人持身份證到歸集柜臺拷取住房公積金磁盤格式(U盤或軟盤),在住房公積金磁盤格式中按要求錄入調整明細后,制作成文本文檔送交歸集柜臺辦理調整申報手續。
(三)網上申報:簽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協議的單位,登陸http://www.qdgjj.com 或http://zfgjj.qingdao.gov.cn,進入住房公積金網上平臺,點擊“網上業務-基數與繳存比例變更”,進入基數與繳存比例變更主頁面,按要求錄入調整明細后辦理調整申報手續。
五、其他事項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8190.75元)或繳存比例超過12%的,其超額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6〕10號)的規定,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各繳存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繳存額后,應將核定情況以一定方式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請各繳存單位嚴格按照要求做好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
(注:根據青島市統計公告,2011年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32763元。)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