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參保單位及職工,現就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支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支付方式
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的支付方式調整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通過工商銀行發到本人活期儲蓄存折。
二、辦理程序
1.用人(或管理)單位為每位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或本人)辦理一張具有結算功能的工商銀行個人活期儲蓄存折。
2.用人(或管理)單位持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確認的異地安置、長期駐外花名冊以及工商銀行活期儲蓄存折,到參保所在地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個人辦理的,還需同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攜帶委托辦理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3.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將符合支付條件人員的工商銀行活期儲蓄存折帳號錄入微機系統,相關申報材料留存備案。
4.市勞動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底提取應支付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數據,通過工商銀行的網上銀行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轉入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的活期儲蓄存折上。
5.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持本人活期儲蓄存折到就近的工商銀行領取其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
三、有關要求
1.用人(或管理)單位應及時掌握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的增減變化和信息變更情況,并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手續。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審核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領取條件和資格,對失去領取條件和資格的人員,應及時終止支付;對失去領取條件和資格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或冒領的,除追回冒領金額外,按有關規定給予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相應的行政處罰。
3.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應妥善保管領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的活期儲蓄存折,如不慎遺失或損壞,應立即辦理掛失和補換手續,并及時報用人(或管理)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異地安置、長期駐外人員對發放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有異議的,可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或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確有差錯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予以糾正。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