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蒼山縣某單位已婚女職工,2006年生育一女孩,并依法享受了國家規定的產假。2009年2月,林某又懷孕,但其夫妻雙方不符合當地生育二胎的條件。7月,林某在家摔傷導致流產,之后,林某持醫院出具的流產證明到單位要求休產假,并要求單位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單位以林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未批準其休假申請,故林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單位準許其休產假,并支付其產假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對于女職工的生育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勞動法》均作了明確規定。但女職工的生育保護有一個前提:即該女職工的生育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經查實,林某不符合當地生育二胎的條件,確實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15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仲裁委遂裁決駁回了林某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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