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沾化縣法院審結一起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因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誤,被判支付受傷職工4.6萬余元。
2007年9月30日上午,耿某在工作時不慎被喂棉機絞傷左手,住院治療7天,經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7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了耿某受傷為工傷的認定。2009年5月25日,耿某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某醫療用品公司支付耿某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福利、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4.6萬余元,但醫療用品公司認為仲裁裁決數額過高,不符合實際情況,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裁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支付相應的費用。醫療用品公司認為仲裁委的裁決不符合實際,但沒有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醫療用品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其支付給耿某工資、福利及各種補助金4.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