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存在巨大的風險,其中最重要的是勞務派遣中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很容易就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最大的差別就是,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調節的范圍,可以不給買保險,不需要給人買住房公積金,能隨時叫人走,而且不用支付違約金。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要特別注意勞務費的處理,不然很容易通過報酬的支付讓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1、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勞務派遣公司明確勞務費支付方式及勞動者工資、社保保險購買主體。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要明確公司與勞務公司的關系是勞務派遣合作,公司從勞務派遣機構購勞務。并支付勞務費。而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動關系,勞動者的薪酬福利保險都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并在總的協議中明確酬勞的計算方式,發放方式。
2、在支付中要注意勞務費支付的過程。公司在支付勞務費給勞務派遣公司之后,由勞務派遣公司再給勞動者支付工資購買保險。而公司不能直接給勞動者發工資,若是不放心勞務派遣公司,需要自己發工資的時候,一定要在協議中表明這是替勞務派遣公司發放的勞務費,其勞務費工資簽收單據上面必須寫清楚《***人力資源公司駐**公司工資簽收單》。但是勞動者的社保和保險千萬不能替勞務派遣公司購買,這樣更容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就失去使用勞務工的意義了。
3、注意勞務費票據的開據。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費在財務處理上是不能寫作是工資的,只能寫勞務費或者是管理費,或者是用人部門的其它指出,千萬不能寫成工資。對于勞務費報銷的部門最好是用人部門向財務報銷,而不是人力資源部,即誰用人,誰支出。而在勞務派遣公司開回來的發票中更是要注意其發票的項目欄上不能寫成工資,應該是管理費或者是勞務費。
注:1、用工單位應保存派遣職工的勞動合同文本(原件)
2、用工單位應告知派遣職工屬于派遣性質,最好留存告知書。
3、用工單位應支付派遣職工的加班費并享有正事職工的同等福利等。
4、為了確保派遣職工能拿到工資,用工單位應保存每月派遣職工的工資表并對工資表進行核實。
5、關于保險問題,用工單位督促派遣單位為派遣職工繳納五險。
6、焦點的問題是萬一派遣職工出現工傷怎么辦?所以關于工傷的問題一定要寫入派遣協議。
7、派遣單位的資質是首要的條件,用工單位應找具有派遣資質的派遣公司合作,營業執照、派遣資質證等一個也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