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主要包括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2005年底前年滿45周歲,自2011年起按國家規定的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執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失業1年以上其他人員、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以及協保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范圍調整后,2008年底前《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范圍仍按青政發〔2006〕2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享受稅收減免。
1.鼓勵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限內,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規定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2.對政府開發的公安協警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公益性崗位,以及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對以上崗位的從業人員,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補貼和崗位工資補貼。其中,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的社區公益性崗位工資,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按照每人每月不超過1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余部分由崗位開發單位負擔,區財政可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市內四區社區公益性崗位數量,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轄區居民戶數和從業人員工作任務量確定,并分解到各區。另外,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商業綜合保險的,所需費用由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和被保險人各負擔50%。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3.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定額補貼,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的2/3。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上述社會保險和崗位工資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對家庭生活困難、難以通過市場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可適當延長補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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