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1)退休職工對原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提出疑問的須持:人事檔案、退休審批表。
(2)按征地 “土勞比”政策安置人員須持:人事檔案、職工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市政府(或計委、建委)批準的征地批文、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招收工人就業介紹信和招工花名冊。
(3)農工商企業職工確認農齡的須持:人事檔案、村集體建立的大戶口簿、本人戶口簿、身份證、集體待遇分配憑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4)計劃內臨時工:人事檔案、臨時工使用期限批準書(臨時工調配通知單)、臨時工制度改革轉正人員呈批表或臨時工發放工資原始憑證。
(5)民辦教師:人事檔案、民辦教師證書、民辦教師任免呈批表、民辦教師花名冊(教委備案)或發放工資原始憑證。
(6)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原企業固定職工首次參加社會保險人員:人事檔案(其中包括失業人員登記表、勞動合同書、解除合同報告書)或發放工資原始憑證。
(7)機關、事業單位和省級統籌單位及外省、市已參保的固定工調轉我市企業的參保人員:人事檔案、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單。
(8)企業原固定職工首次參保人員和復員、退伍、轉業到企業的職工:人事檔案、《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就業介紹信》、復員、退伍軍人自謀職業證、退伍(轉業)證。
(9)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人事檔案、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登記表、政審表、上山下鄉辦公室證明信、上山下鄉辦公室補辦的知青手續。
(10)兵團支邊職工:人事檔案。
(11)休長期病假人員:人事檔案、病假臺帳、發放工資原始憑證。
(12)文革期間(66—69年)國家統招大中專畢業生延誤分配人員:人事檔案、《畢業證書》。
(13)退休職工對原連續工齡提出疑問的須持:人事檔案、退休審批表。
執行程序:
1、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攜帶材料到市工傷與生育待遇處進行初審。
2、初審合格的,即進入復審程序。初審不合格的,打印《需補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單》,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告知單》備齊材料后,再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進入復審程序。
3、復審人對初審情況及職工原始檔案進行審核,復審合格的,打印《工齡認定審批表》。
4、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持《工齡認定審批表》到基金統籌處辦理補繳手續。辦理退休的到市辦養老保險待遇處或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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