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范圍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
青島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定,符合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如果再次失業,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可以將前次應領未領的期限與新核定的發放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申領失業保險金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登記表》,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上述兩表格和職工個人檔案,到單位所在地區(市)就業服務中心為職工辦理解聘備案、移交個人檔案并申請核定本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和期限,領取《失業登記通知單》并轉交勞動者。
個人持《失業登記通知單》、戶口簿和2寸照片一張,到戶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辦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2015年1月1日起,個人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有效居住證明(常住地轄區內的自有房屋產權證明,或租住協議),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登記。對符合條件的,納入常住地管理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共就業一體化系統,本人可在常住地的街道(鎮)或社區(村)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變更申領失業保險金常住地的辦理流程
失業人員常住地發生變更的,可持新的有效居住證明,到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按季申報失業保險金辦理流程
2015年1月1日起,青島市實行失業保險金按季申報、按月發放新模式。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只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4、7、10月)的申領期內一次性申報當季失業保險金,由公共就業一體化系統按月比對申領人信息,符合發放條件的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在每季度其它月份中新增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可在新增當月或次月申領期內一次性申報本季度相應月份的失業保險金。
對失業人員未按時在每季度第一個申報期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其當月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且暫停繳納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個人在季度內第二個月又按時申領的,應同時補辦上一月份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個人連續兩個月無故未按時申領的,其未申領的剩余失業金予以封存,待個人再次失業且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時予以合并計算,但累計月數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自助服務一體機申領失業保險金辦理流程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可持二代有效身份證、或本人社???、或以“身份證號碼+密碼”的形式,在規定的申領期內通過基層服務平臺的自助服務一體機登陸個人賬戶(不受戶籍地、常住地限制),在指紋識別器上按壓已備案的指紋,確認通過的,失業保險金即申領成功。
●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