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醫療保險異地醫療管理辦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一)申辦人填寫《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醫療登記表》,選擇當地三所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作為本人的異地醫療定點醫院。
(二)辦理異地安置的,提供異地居住戶籍證明或居住地轄區公安機關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暫住證等相關材料;辦理長期駐外的,提供用工合同及復印件、單位派出文件、外設機構執照復印件等駐外工作的證明材料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證明等材料。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
參保區劃為市本級、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參保人或單位分別到市社保局、市南、市北、李滄分局辦理,其他區市參保人或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相關問題】
參保人辦理異地轉診應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一)所患疾病屬疑難疾病,經承擔轉診業務的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無法確診的,或所患疾病受本市定點醫院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所限,無法進一步治療的。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和黃島區參保人到市級承擔轉診業務醫院(見附件1)辦理轉診手續。
(二)轉往異地就診的醫院,應是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
(三)轉往異地就診的醫院診療水平原則上應高于本市,每次轉診只能選擇一所醫院住院治療。
符合異地轉診條件的參保人,需要按照什么樣的程序辦理?
(一)參保人或委托人向承擔轉診業務的醫院提出申請,由主治及以上醫師填寫《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轉診審批表》,經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并提出意見,醫院醫療保險辦公室審核登記,分管院長審查簽字同意。
(二)參保人或委托人攜帶《異地轉診審批表》,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符合異地轉診規定的,給予核準。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參保人到市社保局辦理,其他區市參保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一次異地轉診有效期為6個月,核準病種在同一所醫院多次治療,并在有效期內結束治療的,不需再次辦理轉診。超過6個月繼續治療的,需重新辦理轉診手續。
參保人異地轉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
符合異地轉診條件,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異地轉診手續的,參保人要怎么辦?
(一)參保人或委托人攜帶異地住院治療的病歷、醫囑、費用明細和有效票據等相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參保人到市社保局辦理,其他區市參保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按照異地轉診的規定,對參保人遞交的異地住院治療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要求參保人填寫《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未轉診審批表》,詳細說明未轉診的原因及異地治療的經過等情況。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報的異地醫療材料進行審批。審批通過的,其醫療費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