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發 〔2011〕26 號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市企業職工生育津貼計發辦法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按照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內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平均數計發。
二、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職工生育津貼按60%計發;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職工生育津貼按300%計發,
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實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