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現就我市調整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2015年度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不超過12732元,下限為上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和1350元。其中,濰城區、寒亭區、坊子區、奎文區、諸城市、壽光市、高新區、經濟區、濱海區、峽山區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臨朐縣、昌樂縣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各單位應以職工工資全額作為繳存基數,但不得超過上限和低于下限。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職工繳存比例上限最高不超過各12%,下限最低不得低于各6%。
三、其他要求。
1.各繳存單位應及時到所在分支(辦事)機構業務辦理大廳辦理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2.為便于業務聯系和寄送對賬單據,便于單位和職工及時接收和了解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等情況通知,各單位應在辦理調整基數業務的同時,主動做好賬戶信息的完善工作,確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單位、職工賬戶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單位地址、法人代表、經辦人員、聯系電話等單位信息和職工的移動電話、通訊地址、郵編、電子郵箱等。單位、職工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對于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不完善的,應按要求補充完善后再辦理基數調整。
四、行政事業單位基數調整的要求。根據《關于明確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濰財〔2014〕5號)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應待近期工資標準調整到位后再辦理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并補繳住房公積金。今后,如遇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內工資調整增加的,應將調整增加的部分納入繳存基數并予以補繳住房公積金,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按照原經費列支渠道解決,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不再另行通知各繳存單位。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 6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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