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發[2015]3號
各處、室,各管理處:
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和我市政府規章對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我中心研究確定規范性文件《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青住金發〔2014〕7號)到期需要繼續執行,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程序辦理續期登記,現予以公布。所公布文件自2015年3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3月9日。
附件:《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青住金發〔2014〕7號)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處、室,各管理處:
根據《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業務實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4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對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調整,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
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即滿365天),申請貸款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12個月。
二、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
貸款額度不高于以下四項計算結果和規定的最低值,以1萬元為起點,按5000元的整數倍確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貸款額度可合并計算):
(一)按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還貸能力系數×12×額度計算年限+配偶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還貸能力系數×12×額度計算年限
1.公式中的“還貸能力系數”為30%;
2.公式中的“額度計算年限”為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65歲,女60歲),額度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
(二)按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倍數計算的貸款額度
1.按照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15倍計算,同時對賬戶余額設置5000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
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貸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20倍計算,同時對賬戶余額設置1萬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2.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以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認定為準,非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正常繳存余額。
(三)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
1.購買新建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不含配套費、裝修費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30%);對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房,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20%);二次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60%)。
2.購買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60%(房齡在10年以內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40%;10年以上房齡,房齡每增加五年,首付比例相應提高10%);二次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60%)。
再交易住房的房屋總價款,應由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抵押房產進行價值評估,并以評估價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的較低值確定。
(四)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貸款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35萬元;借款申請人僅本人符合申請貸款繳存條件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最高貸款額度的60%,即購買新建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為36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為21萬元。
三、關于貸款期限的規定
貸款期限以年的整數倍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同時不得超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65歲,女60歲);再交易住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貸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購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事項自2014年3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