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勞險﹝2009﹞55號
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積極應對金融危機,進一步規范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辦法,擴大社會保險保障范圍,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保障層次,讓更多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參保范圍
(一)在我市城鄉從事自由職業等各類靈活性工作、有一定勞動收入或經濟來源,男性年齡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不滿50周歲的人員。
(二)原在我市已參加養老保險的非本市戶籍外來務工人員解除合同后,符合我市社會保險參保政策的,可繼續在我市申請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三)符合上述條件申請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屬市內四區的應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五市三區的按本通知只參加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準
(一)繳費基數。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對繳費困難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
(二)繳費比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
三、養老保險費補繳
上述參保人員屬本市戶籍的,可申請補繳從事靈活性工作期間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基數為本人現戶籍所在區市補繳期間各年度使用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社會平均工資),對繳費困難的,可申請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補繳期間各年度確定的繳費比例補繳,并按規定補繳利息。補繳時間最早為1999年5月(同時須滿16周歲)。
四、待遇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本市戶籍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非本市戶籍人員中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的,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無法轉移的,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一次性支付。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實際繳費期間(含按規定補繳及延長繳費期間)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蓄額(本息合計)按規定予以一次性支付;退休后死亡的,按規定支付有關待遇。
五、辦理流程
(一)上述人員申請參保時,需持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其中,在市內四區從業的,到交通銀行指定網點辦理委托代扣代繳手續;其他區市的,到從事靈活性工作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符合補繳條件申請補繳的,須填寫《青島市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后),經參保所在區、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規定一次性補繳。
六、其他
1、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政策,嚴防參保投機行為的發生,確?;鸢踩?。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反饋,有關問題的解釋由市辦負責。
2、本通知有效期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31日。(延期執行到2011年6月30日)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