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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養老保險分12檔繳費 青島2016年起執行新規

          來源:青島早報|點擊(0次)|時間:2016-01-16 18:06:34

          從市人社局獲悉,青島市下發《關于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嚴禁參保人多領、冒領或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同時規定跨地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在遷入地繼續參保繳費,其應繳費年限從原戶籍地實施居民保險制度的時間算起,不再從遷入青島市的時間算起,以保持繳費年限前后連續。新規定自20161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養老保險分12個檔次

          根據青島市規定,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需攜帶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統一設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低保家庭成員等繳費困難群體。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市政府依據國家、省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居民收入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退休時不足15年可補繳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剩余年數,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也允許補繳。

          參保人死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職工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年滿60歲可領養老金

          根據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費,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不用繳費,從辦理參保登記和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重度殘疾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55周歲的,本人可申請辦理提前領取待遇手續,經核準后,從提出申請的次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重度殘疾人提前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由地方政府負擔。

          政府按年繳費給予補貼

          政府對參保人按年繳費給予補貼,繳費即補。對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對補繳部分 (不含應按年繳費而未繳費以及中斷繳費的)也給予繳費補貼。其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對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實行多繳多補,其中對選擇100元、3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對選擇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

          繳費年限長可增發養老金

          據了解,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A養老金標準由市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青島市經濟發展情況等適時調整。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

          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達到待遇領取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的15年繳費年限、又不辦理補繳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養老保險跟著戶籍轉移

          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參保人員達到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從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遷入人員,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按遷入地規定參保。

          多領冒領養老金須追回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相關人員按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的,一次性發給1000元的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按規定辦理支付手續。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未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對存在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要核定多領、冒領的基礎養老金和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并按照規定予以追回。

          同時,參保人不得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已重復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應予以退還。參保人退還后,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扣除政府補貼后退還本人。參保人不退還的,由社保機構從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從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對于在不同地區同時領取兩份以上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只保留其首次領取待遇所在地區的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停止并追回重復領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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