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門:
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物價局《關于明確職工子女幼兒園收費報銷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3〕89號)和市物價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物價局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價費〔2014〕4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幼兒園收費實際,經研究,現就市直單位職工子女幼兒園收費報銷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幼兒園收費報銷項目
對職工子女幼兒園收費項目中的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予以報銷,其余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由職工子女所在家庭承擔。
二、報銷保教費的具體規定
(一)保教費報銷范圍及比例
職工計劃內生育子女及依法收養子女,入公辦幼兒園繳納的保教費予以報銷,報銷比例50%。入民辦幼兒園的按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分類報銷,其中:保教費標準低于公辦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的,據實按50%報銷;保教費標準高于公辦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的,按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的50%予以報銷。
(二)保教費報銷分擔辦法
職工子女上幼兒園繳納的保教費,由父母憑幼兒園開具的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或由稅務機關出具的正式發票,按月或按學期到所在單位報銷,具體報銷辦法按下列規定執行:
1.父母同在一個單位,保教費由父母所在單位報銷50%。
2. 父母不在同一個單位,保教費單月或春季學期由父親單位報銷50%;雙月或秋季學期由母親單位報銷50%。
3.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現役軍人、公費出國的留學生),子女在本地入園的,保教費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單位報銷50%。
4.父母一方為在職職工,另一方無固定工作,子女在本地入園的,保教費由在職一方的單位報銷50%。
5.喪偶或離婚的,保教費由撫養方所在單位報銷50%。
三、列支科目
職工子女幼兒園收費報銷所需經費,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科目中列支。
四、適用范圍及實施時間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自2015年秋季學期起實行,青價費〔2008〕287號關于報銷的規定同時廢止。其他區(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研究制定報銷標準。
本市企業職工子女幼兒園收費報銷,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參照本通知執行,或自行確定報銷標準。
中央、省駐青單位(企業)職工子女幼兒園收費報銷,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物價局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