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五一”、“十一”等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勞動的,應當支付三倍工資。眼下“三八”婦女節臨近,對于這類屬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正常工作的勞動者可否獲得三倍工資呢?
案情簡介
陸某系外來務工人員,2005年5月20日進入某服飾有限公司工作,雙方于同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陸某在裁剪輔助工崗位工作,2006年及2007年由于“三八”婦女節均在工作日,陸某正常上班。 2008年8月29日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發生爭議。陸某立即申請勞動仲裁,其中一項請求為補償2006年、2007年“三八”婦女節的加班工資60元以及25%的補償金15元。仲裁委員會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之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顒雍驼粘9ぷ鞯穆毠?,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駁回了陸某的該項仲裁請求。陸某隨即起訴至法院。
案例評析
本案中,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斷,其根本原因在于對部分公民法定假日的法律性質和法律適用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本例其爭議焦點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
第一,“三八”婦女節是否屬于法定休假日。
所謂法定休假日,是指國家以法律或者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的公民應放假休息的節日。這也是國家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勞動者休假權的具體體現。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由于該辦法系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故而其性質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相同,均屬于“法定”的休假日。與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相比,“三八”婦女節等特定公民放假的節日僅在適用對象(前者適用與全體公民,后者僅針對女職工)和補假處理上(前者在雙休日的應當補假,后者在雙休日的不再補假)存在差異。
第二,特殊公民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應支付三倍工資。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由于“三八”婦女節屬于法定休假日,故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放假而安排勞動者正常上班的,該半天工作時間應計算三倍勞動報酬。
而在2002年2月12日公布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8號)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顒雍驼粘9ぷ鞯穆毠?,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此規定縮小了勞動者主張部分公民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的范圍,即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在正常工作日的,勞動者無權主張加班工資。
對這一規定,第一,與上位法《勞動法》的規定相沖突,因勞動法并未區分法定休假日是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還是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第二,該規定屬于規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規,其等級效力較低,在司法審判當中規范性文件僅具有參考意義,而不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在與勞動法規定相沖突的前提下,該規定當屬無效,更不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這也是本案中法院改判的主要原因。
目前實踐當中,正是由于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復函的規定,大部分用人單位對“三八”婦女節照常工作的婦女,都不支付加班工資的。甚至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及勞動監察部門均按該復函來操作執行,此間接侵犯了勞動者的休假權,應及時得到糾正。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考勤記錄記載,原告陸某在2006年、2007年的“三八”婦女節均上班,根據有關規定,婦女在“三八”婦女節應可休息半日,被告應按300%的標準支付原告“三八”婦女節上班8小時的加班工資68.83元(扣除已支付的工資)。被告未及時支付原告“三八”婦女節上班的加班工資,另應支付25%的補償金?,F原告主張“三八”婦女節的加班費60元,于法無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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