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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地用工:掛靠代繳社保遇到挑戰

          來源:金杜律師事務所|點擊(0次)|時間:2016-09-12 20:42:18

          實踐中,異地用工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異地用工指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同,一般是由于用人單位的業務特點導致。例如,用人單位注冊在北京,在其他城市沒有實體,但是需要向其他城市派駐或在當地招聘銷售人員。這種情況下,只能由北京的用人單位雇傭員工,但是員工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卻在其他城市。

          異地用工情況下,社會保險到底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還是勞動合同履行地繳納,是用人單位經常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法律上,這個問題比較容易解決,社會保險應當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繳納【1】。

          但是,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便利員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會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委托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商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對于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招聘的員工來說,勞動合同履行地通常即為其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因此,這些員工一般會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委托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的,通常需要第三方與員工簽訂名義上的勞動合同,也就是實踐中所說的“掛靠代繳社?!?。

          從短期看,上述安排方便員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對員工較為有利的一種安排,所以在初期一般不會有爭議。但是,“掛靠代繳社?!痹趯嵺`中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并且開始為地方法規所明令禁止。

           

          風險提示

          “掛靠代繳社?!钡娘L險一般會在涉及社會保險待遇(尤其是工傷保險待遇)時顯露。以下是對法律風險的一個小結。

          1. 員工發生工傷的,有可能無法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有的地方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核發較為嚴格,會要求公司注冊地和社會保險繳納地一致,方才理賠。而在“掛靠代繳社?!钡那闆r下,由于公司注冊地和社會保險繳納地不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能會以此為由,不予支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將承擔所有工傷保險責任,包括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等。而正常情況下,這些費用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員工發生工傷,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可能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待遇差額

          根據社會保險的繳納規則,各地均有各自適用的社會保險繳納基數上限,一般是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實踐中,由于北京的社會平均工資高于所有其他城市,北京的社保繳納基數上限也是最高的?!皰炜看U社?!钡那闆r下,有可能發生社會保險基數偏低的情況,尤其是用人單位在北京的情況下。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偏低,會影響到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因為,多項工傷保險待遇都與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有關。例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為727個月的本人工資,此處“本人工資”即指員工遭受工傷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將來如果發生工傷,員工即便申領了工傷保險待遇,仍舊有可能主張其社會保險繳納基數低于法定基數,因此導致其工傷保險待遇受損,并進而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 可能違反地方法規,導致被掛靠單位和員工承擔罰款等法律責任

          個別地方已經通過地方立法,明確禁止掛靠繳納社保的行為。以廣東省為例,自201671日起,通過掛靠繳納社保的行為將屬違法,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會被計入信用檔案,甚至被處以罰款【2】。

           

          啟示與建議

          從客觀上看,“掛靠代繳社?!边@種安排雖然不合規,但是并沒有任何一方的利益受損。用人單位和員工已經分別實際承擔社會保險費,通過妥善安排,員工也可能正常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但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為了保證合規,我們仍舊建議用人單位依法在用人單位注冊地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基于各種考慮,仍舊通過掛靠方式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建議用人單位與被掛靠的人力資源服務商明確約定,將來需要申領社保待遇的,由人力資源服務商代為申領。如果能夠取得人力資源服務商的良好配合,可以降低社會保險無法理賠的法律風險。

          最后,由于廣東省地方立法明令禁止“掛靠代繳社?!?,廣東省的人力資源服務商預計不會再接受掛靠和代繳社保。建議在廣東省有“掛靠代繳社?!卑才诺挠萌藛挝蛔⒁庠撟钚路梢幎?,與人力資源服務商協商并重新安排。

           

          注釋:

          1】《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第六十一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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