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新公布的《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用人單位招聘時,要在招聘簡章中寫明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同時,未將勞務派遣納入人力資源服務范疇。
考慮到《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明確為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來說是用人單位而非服務機構,因此,草案不將勞務派遣納入人力資源服務范疇。
《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工作內容、招聘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內容。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資料予以保密。未經勞動者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和使用勞動者個人信息資料,不得使用、轉讓勞動者擁有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技術成果。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不得設置限制性條件和流動障礙。
《條例》還明確了八項服務,要求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免費提供,包括: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職業和人才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和職業技能鑒定信息發布;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見習;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辦理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另外,《條例》還強調,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