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喪假
根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可享受1-3天婚假。根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營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適當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途中往返車船費等自理。
2、女職工休產假
國務院公布的第619號令《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span>
新修訂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以及符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
3、女職工哺乳期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