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三類人員可補繳:
1、是我市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實施之日)之前與現存續勞動關系單位發生的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2、是具有我市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7月1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且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所在市實施“統賬結合”時間(我市1994年10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領取基本養老金。
3、是具有我市戶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個體工商執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時,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經營者姓名為準,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家人及其雇工。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產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繳費后計入保險賬戶
1、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2、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人員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比如,2016年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十五年的,需要9.6萬元(2015年社平工資53715*60%*15年*20%)。
三、補繳手續不盡相同,個體工商戶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按照規定,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填寫申請表,在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由本人填寫申請表,現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并參保繳費的人員,在單位現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其余人員在現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單位和個人辦理補繳手續時還應提供以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臺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個體工商戶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四、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可按規定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
原已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后按規定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停止繳納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予封存,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原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并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然后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已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自辦理補繳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當月起停發其原待遇,同時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余額予以退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