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途徑解決:①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②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③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④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什么樣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長?如何計算?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計算:
①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③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需要說明的是,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應及時維權。
4、發生勞動爭議,應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對注冊、登記地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用人單位,按單位性質劃分:①用人單位系市屬國有、集體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央、省和外地駐青用人單位的,應向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上述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四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當事人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②用人單位系區屬國有、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的,應分別向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上述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區的,當事人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對注冊、登記地在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保稅區、膠州市、即墨市、萊西市、平度市的用人單位,應分別向單位所在區(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上述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區(市)轄區內的,當事人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注冊、登記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各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由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5、在用人單位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告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發生勞動爭議,應將分支機構列為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設立的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但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分支機構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將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
6、勞動者屬勞務派遣工的,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告誰?
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當事人。
7、勞動者在實行個人承包的單位工作,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應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與個人承包者發生爭議的,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歇業等,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應當告誰?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將該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9、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應當告誰?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兼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應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用人單位分立的,其分立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用人單位分立成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應以分立后的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
10、勞動者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我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現場提供《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樣式,勞動者可持本人身份證免費領取。
勞動爭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11、勞動者擔心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應如何處理?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可能導致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在仲裁立案后申請財產保全。勞動者申請財產保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將勞動者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12、用人單位“老板”下落不明,勞動者是否可申請勞動仲裁?
既使用人單位“老板”下落不明,勞動者也可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予以受理,但可能采取在報紙上向用人單位公告送達開庭日期等特殊方式送達。用人單位在通知的開庭日期未到庭應訴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缺席作出仲裁裁決書,并具有與其他裁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13、進行勞動仲裁,應如何舉證?
(1)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后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舉證期限。當事人舉證應當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提出,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對此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后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證據形式。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庭審結束后,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14、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載明支付單位的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蓋章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蓋章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15、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或證人證言,是否有其它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情況,搜集提供下列證據: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原件。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含有勞動者的名字且有用人單位公章,可以證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
(2)有勞動者本人簽名的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原件。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托代理關系,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原件。如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申報的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支票時在支票存根處有本人簽名等。
(4)依法取得、沒有疑點的錄音、錄像、照片。錄音要能夠清楚地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方面的反證。另外,勞動者在工作中的錄像、照片也可作為提供勞動的證據。
上述證據,需要經仲裁庭組織質證后,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認定。
16、哪些案件可以“一裁終局”?當事人對“一裁終局”案件有救濟途徑嗎?
為快速處理勞動爭議、及時保護勞動者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維權成本,下列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上述“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勞動者對“一裁終局”案件仲裁裁決不服的,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勞動者只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仲裁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一裁終局”案件,勞動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且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或用人單位雖已申請撤銷但被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7、當事人對“一裁終局”案件以外的仲裁裁決不服或不執行的怎么辦?
勞動者、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覺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書。
18、勞動仲裁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并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請求再次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9、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多長?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應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理結案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但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變更或增加仲裁請求,或申請司法鑒定,或進行公告送達等,將依法另行計算審限。
20、申請勞動人事仲裁要交費嗎?
申請勞動人事仲裁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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