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自殺非因工死亡
【案號】
一審:(2013)菏牡民重字第2328號
二審:(2015)菏民終字第305號
【裁判要點】
員工因感情糾紛服藥自殺身亡,參照《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68條的規定,因家庭糾紛和其他生活問題而自殺者,可比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非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基本案情】
張某玲生前系山東米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的職工,2012年11月11日因感情糾紛喝農藥自殺身亡,其在職期間米某公司未在社保機構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裁判結果】
山東米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支付死者親屬張某星、王某榮喪葬費補助1000元、一次性救濟費31348元。
【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玲因感情糾紛服藥自殺身亡,參照《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68條的規定,因家庭糾紛和其他生活問題而自殺者,可比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非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span>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米某公司未給張某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應由米某公司支付。原審參照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于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判令米某公司支付張某星、王某榮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救濟費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并無不當。
【實務指引】
1、自殺是否屬于非因工死亡
原則上說,排除因工死亡的情形外,其它死亡均可納入非因工死亡范疇。
從早期的規定看,對自殺是否屬非因工死亡亦有涉及。我們可以看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的解答》(19964年4月)中的解答:“68.問:職工及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自殺是否能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答:凡屬政治性自殺(指確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糾紛和其他生活問題而自殺者,可比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非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span>
另外,有些地方在實務中亦對此問題做了一些規定,也可以供我們參考。比如:
廣東省關于自縊身亡員工死亡撫恤待遇問題的復函(【粵勞社函〔2008〕2061號】)中認為,《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其中并沒有排除自殺死亡情形。因此,職工自縊身亡,企業應當按照粵勞薪〔1997〕115號文規定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遼寧省勞動廳在《關于企業職工自殺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復函》(遼勞函字[2000]12號)中答復:”企業職工因家庭糾紛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殺身亡的,如確有可靠的材料證明,可按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關死亡保險待遇,但屬畏罪自殺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險待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執行﹤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及退休人員自殺死亡,除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畏罪自殺不發給死亡待遇外,確屬其他原因自殺死亡的,可比照《暫行規定》發給死亡待遇。
2、非因工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但社會保險法并未具體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可參照各地規定的標準計算。
3、關于員工自殺公司要不要賠錢的問題
如果公司已依法為員工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公司無需承擔。如果公司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造成員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損失,當然得由公司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