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前下發通知,自7月1日起,調整我市生育保險津貼計發辦法。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引產的企業職工,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這次調整將進一步加大我市生育保險的保障力度,提高生育職工的待遇水平。
新計發辦法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進一步明確,與原辦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一是計發標準作了調整。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我市原“生育津貼以本人當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的規定不再執行。這對全市大部分生育職工來說,是個好消息。因我市生育職工大部分屬于年輕低收入群體,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將使低收入職工的生育津貼較以前有所提高。
二是對發生工作調動的生育人員生育津貼標準進行了明確。2011年7月1日后生育或流引產的企業職工,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按照其12個月內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這項規定可最大限度減少因職工調動工作造成的待遇降低和損失,同時能有效杜絕部分人員投機參保、騙取社?;?。
三是明確了生育津貼的保底封頂原則。職工生育津貼計發基數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和300%保底封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生育津貼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發;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生育津貼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發,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保底封頂原則可以保證低收入單位職工享受生育待遇,對于少數高收入群體,也可保障其生育期間待遇不降低。新辦法實施后,我市企業職工生育津貼整體水平將有較大的提高。
市人社局負責人提醒廣大參保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二是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目前,我市生育津貼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職工應于分娩或流、引產出院后的次月1—15日,由本人或書面委托人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居民身份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計劃內二胎生育的持《生育證》)、出生醫學證明、書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及《單位職工申領生育津貼審批表》(可到市人社局網站下載打印并由單位填寫項目完整并簽章)等材料,到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市內四區企業職工申領時還須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或中國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戶存折或借記卡賬號。生育津貼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撥付到職工銀行賬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