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8]47號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經辦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0月30日
青島市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經辦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全面 取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集中認證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 54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社廳發〔2018〕54號文件做好我省取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集中認證有關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字〔2018〕192號)要求,以大數據分析比對和服務方式精準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改善群眾服務體驗,有效防范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行為,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正在領取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的資格認證。
第三條 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以下簡稱“資格認證”)是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及時準確領取社保待遇,維護基金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待遇領取人員有義務協助。
第四條 資格認證突出主動化、人性化、個性化服務理念,精準、高效、便捷實施服務。
第五條 資格認證堅持大數據主導、社會化服務兜底,寓認證于無形、寓認證于服務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資格認證由市、區市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部門(以下簡稱“退管機構”)統一組織實施,街道(鄉鎮)、社區(村)人社服務平臺辦理。
第七條 資格認證實行屬地化管理。居住在青島市轄區范圍的,按居住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居住在非青島市轄區范圍的,按待遇領取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其中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及供養待遇資格認證工作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負責組織。
第八條 資格認證實行常態化管理,退管機構充分利用基層服務組織的宣傳欄等各類管理平臺以及短信、微信、電子屏等新媒體渠道,常態化宣傳資格認證的政策、人臉識別等自助認證的途徑和流程,提高待遇領取人員自主認證、自助認證比例。
第九條 資格認證要向基層自管組織延伸,各級退管機構要引導和發揮退休人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推行退休人員點對點管理服務,延伸管理服務觸角。
第三章 認證服務期
第十條 供養待遇領取人員16歲之前不設置認證期,之后的認證服務期一般為6個月。
第十一條 除領取供養待遇之外的人員認證服務期一般為12個月。退管機構可以參照喪撫費標準,根據每名待遇領取人員的待遇水平,可適當延長認證服務期,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二條 認證服務期開始時間為待遇領取人員最新的認證時間,新增待遇領取人員認證服務期開始時間為社保經辦機構確認享受待遇的開始時間;認證服務結束時間為認證服務開始時間加上系統設置的個性化認證服務期。
第十三條 認證服務期內,待遇領取人員至少需更新認證信息一次,也可以多次更新認證,服務期內每更新一次認證時間,新的認證時間就自動更新為該人員新的認證服務期開始時間,同時服務期相應遞延。
第四章 大數據分析比對
第十四條 整合人社、醫保、衛生健康、交通、司法、銀行、保險等部門數據信息,構建、完善、豐富社保待遇領取資格大數據認證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大數據認證平臺”),主動實施跟蹤認證。大數據認證平臺對第三方提供服務驗證身份的確定性信息數據,直接更新認證狀態;同時引入大數據算法、機器學習等智能化技術,通過大數據認證平臺建立的生存行為分析模型,確定領取資格和依據。
第十五條 市級退管機構充分運用大數據認證平臺,每月25日前,對全市待遇領取人員的領取資格實施靜默驗證;區市退管機構對認證后喪失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當月取消其待遇領取資格。
第十六條 大數據認證平臺整合信息比對結果,形成具備領取待遇資格人員名單、喪失領取待遇資格人員名單和待核 實人員名單,并做好相應信息標識。
第十七條 以下人員列入具備領取待遇資格人員名單:
本年度內主動到經辦窗口辦理資格認證的人員;通過互聯網 、手機APP的人臉識別等自助認證方式確認具備領取待遇資格 的人員;社??ê献縻y行確認具備領取待遇資格 的人員;青島 “電子時間銀行”志愿者確認具備領取待遇資格 的人員;經具有社會化管理職能的單位確認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有醫保繳費、長期護理保險、家庭醫生簽約等信息的人員;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員;有乘坐飛機、火車記錄的人員;有須本人辦理銀行業務登記的人員;有出入境記錄的人員; 公共視頻人臉比對確認人員;大數據認證模型確認人員;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可以確認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
第十八條 以下人員列入喪失領取待遇資格人員名單:
(一)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人員:全民參保登記、異地資格認證、異地就醫、聯網監測、社會保障卡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數據庫中標識為死亡、失蹤、處于服刑期的人員;國家人口庫中標識為死亡的人員;公安部門戶籍庫中因死亡注銷戶籍的人員;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的人員;民政部門殯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員;由醫療機構開具死亡證明的人員;公安、法院、司法部門掌握的服刑人員;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
(二)喪失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資格人員:通過本條第(一)款所列信息獲取渠道證明已經死亡、失蹤、正在服刑的人員;通過民政部門收養登記信息庫獲取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中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人員;通過民政部門婚姻登記信息庫獲取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人員;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中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就業或參軍的人員;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喪失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資格的人員。
第十九條 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外的人員列入待核實人員名單,待核實人員名單由大數據認證平臺動態產生。對待核實人員,應通過社會化服務等方式對認證信息做到逐 一核實,并建立信息核實的數據記錄。
第五章 認證信息核實
第二十條 區市退管機構充分運用大數據認證平臺,分區市、街道(鄉鎮)、社區(村)三級,建立距認證服務結束時間3個月、2個月、1個月到期未認證人員臺賬和待核實人員臺賬,區市、街道(鄉鎮)、社區(村)根據臺賬逐一核實予以認證。
第二十一條 認證信息核實優先采用人臉識別技術,依托“智慧人社”手機APP和自助服務設備,通過電話和手機信息推送模式,提醒其進行刷臉認證。
第二十二條 認證信息核實通過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全民參保登記入戶調查、上門服務等方式兜底。其中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及其供養待遇資格認證兜底服務,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負責組織。
第二十三條 街道(鄉鎮)、社區(村)為轄區內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或病殘人員等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建立服務臺賬,提供認證對象因高齡或病殘等原因提出的上門認證服務。
第六章 待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認證服務結束時間前一個月內,待遇領取人員沒有更新認證信息,且退管機構主動實施認證服務也無法予以認證的,各級退管機構備注原因,做認證不通過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區市退管機構每月底和次月8日前,匯總本轄區喪失待遇領取資格人員情況,做暫停待遇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停發待遇后發現仍然具備領取資格的人員,各級退管機構應及時說明原因、更新認證狀態;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退管機構認證情況,及時按規定辦理待遇恢復和補發手續。
第二十七條 對人社部異地資格認證系統確認喪失領取待遇資格條件,停發待遇后發現仍然具備領取資格的人員,市級退管機構匯總后將信息上傳人社部異地資格認證系統。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格認證過程中,大數據認證平臺跟蹤認證的數據信息、痕跡要記錄清晰,說明來源,備注原因;紙質材料電子化處理,隨同視頻等電子材料按業務系統要求上傳、保存。
第二十九條 紙質材料按照“誰受理、誰整理、誰保管”的原則,按照社保經辦業務檔案規定,每月裝訂成冊、保存。區市退管機構應不定期,對轄區內業務檔案整理情況進行檢查。市級退管機構適時組織互查、評審。
第三十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虛報、冒領保險待遇的,區市退管機構應及時將相應的紙質檔案材料移交市級退管機構。
第八章 獎勵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區市退管機構每年應組織基層服務組織對認證信息核實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二條 退管機構應建立和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在社區公告欄等顯著位置公布舉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和處置相關舉報投訴,并為舉報人的有關資料保密。
第三十三條 各級退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如實出具認證結果。對于弄虛作假者,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