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已過,2022年第一個月,許多影響我們社保、勞動合同、就業權益、錢袋子的新規已經落地,下面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全國性新規
一、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用人單位可依法查詢本單位在職人員或者擬招錄人員的犯罪記錄。
不少企業在招錄人員時往往會要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但如何確定擬招錄人員提供的證明的真實性,以及從什么合法渠道核實,現實中卻是個大問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若在職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通常難以核實在職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從2021年12月31日起,這種情況得以解決。根據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查詢本單位在職人員或者擬招錄人員的犯罪記錄了。
雖然相關法律出臺了,但在實操過程中,HR還應該注意這幾點:
(1)法律、行政法規有職業禁入規定的,企業可以自行查詢,也可以要求員工申報;
(2)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有職業禁入規定的,企業不可以自行查詢,但可以要求員工申報;
(3)沒有法規依據,且不具有充分必要性的,企業不可以查詢,建議不要求員工申報。
常見問題答復:
① 查詢員工犯罪記錄不需要員工同意。查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從業禁止的崗位員工的犯罪記錄,不需要獲得員工的同意。
② 企業不能查詢的記錄,可以要求員工自主申報嗎?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關鍵詞在于“直接相關”,結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明確有職業禁入規定的,或者有其他合理的必要性解釋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必須報告。
PS:雖然規定出臺了,但在實操中還是有很多雷區,如果小伙伴們感興趣,可評論區留言,51醬往后再詳細為大家講解實操問題。
二、《工會法》迎來修改,進一步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利。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擴大了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修改后的規定提出,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三、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將被列入失信名單。
由人社部出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正在征集意見中。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12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是該法施行近30年來又一次進行重大調整。目前該法案仍在征集意見中,1月22日截止。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中,有部分對職場女性來講非常重要,一起來看——
一、明確就業性別歧視主要情形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①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②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愿;③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④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⑤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二、明確性騷擾的主要表現形式
女性是性騷擾的主要受害者,以往對于性騷擾的識別和界定比較籠統,針對實踐中認定難的問題,本次修訂草案列舉了性騷擾的常見情形。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
①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②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③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
④暗示發展私密關系或者發生性關系將獲得某種利益;
⑤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此外,針對消極對待性騷擾投訴的情況,草案進一步明確:“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這份法案如果能落到實處,將大大保障女性的合法權益。按照目前的進度,相信今年內就有望頒布。
地方性新規
一、江蘇?。?/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