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跳槽和重新就業是一些人在職業生涯的一個轉折路口。今天這一期內容,就一起來看看哪些情形下的離職,用人單位應支付補償金——
這些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因以下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的;
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金標準是這樣計算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