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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離職不滿月,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繳納當月社保

          來源:|點擊(0次)|時間:2022-01-12 17:07:41

          實操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之后,關于當月社保繳納問題,遇到最多的答復便是:當月15號之前入職或者15號之后離職,用人單位當月為該勞動者繳納;反之,當月15號之后入職或者15號之前離職,則當月不予繳納。很多勞動者聽多了,都甚至認為這樣的操作是正確的的。很多勞動爭議,間接關系到社保繳納問題。大家都知道,社保繳納其實并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的范圍。但是有些仲裁訴求的確認會直接關系到后續保險關系的成立。今天就為大家分享類似話題:當月半道入離職,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繳納當月的社保?

          一、法律規定層面

          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只要勞動者當月在職1天,用人單位都需要在當月為員工繳納社保。

          (一)《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雖然上述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當月在職一天,都應當繳納社保,但是從行政處罰的規則以及勞動仲裁的調解口徑來看,基本可以判定該條結論是正確的,特別是2020年及以后,國家目前對社保繳納問題管控得非常嚴格。

          二、實操層面

          很多單位內部約定15號為截點,即當月15號之前入職的,當月繳納社保;15號之后入職的,當月不繳納;離職同理:當月15號之前離職的,當月不繳納,15號之后離職的,當月繳納。以此類推,主要原則還是看當月在職天數,若超過15天,則當月繳納,用人單位“感覺不虧”,若低于15天,則約定不繳納。

           

          但是,這只是從操作層面,目的也只是內部方便HR小伙伴操作。但是該操作與上述法律規定嚴格意義上來說是沖突的。當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按照這個規則操作,沒有問題。但是若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也是有法律依據支持的。

          三、法律原理分析

          (一)雖然各地社保操作的地方性慣例不一樣,有的甚至是當月入職,下月申報,下下月才會繳納成功。但是各地實操的差異并不會影響法律規定對用人單位當月強制繳納的義務。

           

          (二)類似規定還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就像《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樣: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兩項規定都有時間的要求,但是一旦訂立勞動合同,那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仍然是勞動者入職建立勞動關系的那一天,并不會因為訂立的時間在后面,而勞動關系也在后面的日期成立;

           

          同理可知:《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要求一樣,用人單位需要在30天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但是繳納開始月仍應是勞動者入職建立勞動關系的那天的歸屬月。并不能因為辦理社保登記的日期在次月,社保也在次月繳納,這也是在間接的規避社保費用的繳納,必然得不到支持。

           

          (三)當然,勞動者入職三天,未及參保就離職了,筆者認為就無須為其繳納當月的社保公積金了,甚至這個三天跨級兩個月份了,更加無須為其繳納次月的社保。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若在單位沒有來得及繳納社保時勞動者離職了,也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實操中也很難操作,因為繳納社保還需要提供很多勞動者的個人資料,用人單位有時候無法獲取,所謂法律不強人所難。

          四、法律建議

          (一)當月入職人員,盡量在月初安排入職,讓用人單位“理所當然”為勞動者繳納當月社保;

          (二)當月離職人員,盡量在月末安排離職,也讓單位“心甘情愿”為勞動者繳納當月社保;

          (三)不建議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要求勞動者承擔本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不合理,更沒有法律依據;

          (四)建議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避免因發生工傷產生高額賠付風險;也避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五)更建議勞動者積極配合用人單位要求辦理社保繳納的手續。實操中,常見勞動者想要到手工資多一點,而拒絕繳納社保,這可是非常不明智的選擇,典型的只看見眼前利益了。社會保險,是國家統籌的對于及就業人員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的全面保障,遇到這些問題,若沒有繳納社保,情節嚴重的,并不是到手的那多一點的金錢能夠解決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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