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即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獲得勞動法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目前醫療期的期限,有兩個主要計算方式。一個是以上海為主的,“不循環計算法”,一個是非上海地區的,“循環計算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所以問題來了:當勞動合同順延至醫療期滿時,兩者時間點重合,這時是醫療期滿解除還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支付醫療費是否需要鑒定?今日通過此篇文章,為大家簡單分享該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全國性規定
(一)、1996年《勞部發〔1996〕354號》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二)1997年《勞辦發〔1997〕18號》第二點:上述《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2010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裁判指引觀點和深中法發〔2015〕12號文同此條)
(三)1996年《勞辦函〔1996〕40號》的答復:職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疾÷毠ぴ诤贤跐M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或絕癥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總結:上述規定畢竟年份久遠,并不能一刀切地、清晰的得出目前的認定方向。但是可以給到相關指引。接下來我們看看地方性最近有無更新的規定或者觀點。
二、地方性規定或案例
(一)北京市——需要鑒定
1、案例說理:“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依據該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勝任工作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據此,勞動者主張醫療補助費的前提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為5-10級,故勞動者僅以病假期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為由主張醫療補助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span>(2021)京0113民初877號
(二)上海市——區分解除理由確定是否需要鑒定
1、以合同期滿為由解除,醫療補助費的支付需要鑒定
(1)案例說理:“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6個月醫療補助費的請求,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因勞動者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故該項請求,無依據,不予支持”——(2020)滬01民終7115號
(2)案例說理:“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勞動者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因腦出血就醫,后經鑒定其已達到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勞動者醫療期結束,2018年11月5日用人單位、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現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依法有據,故對用人單位要求判令無需支付勞動者醫療補助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薄?span>(2019)滬0107民初8948號
2、以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解除,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無需鑒定
(1)依據支持:2002年《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案例支持:“本院認為:用人單位確系以上述理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故依法應當支付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以及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薄?span>(2020)滬01民終4741號
(3)案例支持:“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除此以外,法律對于此種情形下勞動者獲得醫療補助費并未規定其他限制性條件,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不符合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條件的主張并無依據,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薄?span>(2020)滬0109民初119號、(2020)滬02民終5758號
(三)廣東省——需要鑒定
1、案例說理:“根據(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規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勞辦發[1997]18號)第二條規定,本案中勞動者未提供等級鑒定結論,故其有關醫療補助費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2020)粵01民終22241號、(2020)粵01民終16715號、(2019)粵01民終11475號
(四)江蘇省——需要鑒定
(1)依據支持:《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2)案例支持:“本院認為:根據本院生效判決所載情況,勞動者因病長期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已無必要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是否喪失勞動能力,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參照“重病”的標準給予相應的醫療補助費,本院予以支持”——(2017)蘇04民終2018號
(五)浙江省——需要鑒定
1、依據支持:1999年《杭勞法〔1999〕253號文》答復: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79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且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是否發給醫療補助費未作出規定,因此,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且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發醫療補助費。以后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案例說理:“勞動者于2016年12月15日經寧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屬于1-4級的范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補助費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薄?span> (2017)浙0212民初282號
3、案例說理:“根據《關于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勞辦發[1997]18號)第二條關于“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是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但勞動者并未就其病情進行鑒定,不符合前述規定的條件,故其訴請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補助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strong>——(2016)浙0303民初5309號
(六)遼寧省——需要鑒定
1、案例說理:“勞辦發(1997)18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中對上述法條進行了進一步解釋,第二條:《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但勞動者未在醫療期滿后經相關部門鑒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因此,勞動者的此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醫療補助費”——(2020)遼0303民初3054號
三、總結與建議
從上述各個地方的規定或者案例,可以得知:除非當地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直接以醫療期滿“兩個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無需鑒定),直接支付醫療補助費外”,基本要獲得醫療補助費,還是需要經過鑒定的;甚至進一步予以區分:勞動合同期滿與醫療期滿的解除條件競合時,用人單位選擇解除或者終止的理由,特別重要——
(一)若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需要根據各地的政策確認。從目前北上廣深地區來看,即使要支付,大部分也是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
(二)若以醫療期滿“兩個不能”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以當地文件規定為準,比如上海就不需要鑒定就應當直接支付;江蘇地區就需要鑒定才應當支付;
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結合當地的政策規定或者案例來確定操作方向,明確之后,也建議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下來,與勞動者友好協商,爭取妥善終結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同時鼓勵用人單位履行在法律政策規定層面的用人單位義務的同時,從人道主義精神角度,給與一定的補償。但是現在受到疫情影響,很多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也不是很好,總之,雙方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互相理解,充分溝通,妥善處理雙方的勞資關系。
再次強調:各個地區的個案并不能代表該地區的裁審方向,在勞動法領域更是如此。HR小伙伴還是需要綜合、全面考慮,衡量,方能在談判和決策中有很好的把握。